各学院: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工作,规范课程管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课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品课程结题验收
(一)申报条件
2008年及以前获得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课程,可申报本次结题验收。2005年立项的课程,若在2010年未能获得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将给予取消建设立项。请2007年及以前获得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至今未获得校级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负责人(见附件1),尽快做好结题申报工作。
(二)评估程序与组织
学校将审核各学院申报情况,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结题的课程进行材料审议和网上评审,提出拟结题的课程名单,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评定2010年度校级精品课程。
(三)具体工作和要求
所有申报结题的课程负责人需据实填写结题报告书(见附件2)并报送所在学院。精品课程申报网站和课程网站更新制作的具体要求:(1)申报网站中各个栏目都需如实填写完整,并更新最新材料,包括拍摄有学生参与的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课堂教学录像(至少3个,鼓励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推荐采用rm格式);(2)课程网站栏目至少包括以下项目:课程介绍、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授课教案、多媒体课件、作业习题、试卷、实验指导、参考文献、课程考试考核办法、课程录像等,具体制作规范可参见附件3,并要求更新和增加最新的资源内容。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做好本次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结题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教务处教研教材科:
(1)2010年度推荐参评校级精品课程汇总表(附件4);
(2)集美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结题报告书(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
二、精品课程建设立项
(一)参评条件
(1)开课满三轮,已经被评为合格课程;
(2)负责人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近三年来主讲此门课程;
(3)符合《集美大学课程评估方案》(集大教务[2005]12号)中《总则》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18项二级指标中,D级为零,并有特色项目;②18项二级指标中,A≥13项;③10项二级核心指标,A级≥8项。
(4)申报网站中各个栏目都需如实填写完整,包括拍摄有学生参与的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课堂教学录像(至少3个,鼓励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推荐采用rm格式);课程网站栏目至少包括以下项目:课程介绍、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授课教案、多媒体课件、作业习题、试卷、实验指导、参考文献、课程考试考核办法、课程录像等,具体制作规范可参见附件3。
(二)评估程序与组织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课程评估小组,负责本单位课程评估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评估小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集美大学课程评估方案》,对本学院所开设的课程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课程推荐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
学校将审核各学院申报情况,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的课程进行材料审议和网上评审,提出拟立项建设的课程名单,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评定2010年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
(三)具体工作和要求
具体工作包括:(1)所有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课程必须登录教务处教学管理中心,进入课程建设栏目——申报评优课程,点击申报新课程,填写《集美大学合格(精品)课程申报表》;(2)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的课程还需同时填报《集美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请书》(见附件5);(3)制作精品课程申报网站和课程网站。申报网站和课程网站专用制作工具可到教务处——网络课堂——相关下载栏下载。
各学院要切实负责做好本次校级精品课程立项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教务处教研教材科:
(1)2010年度推荐参评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汇总表(附件6);
(2)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请书(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
(3)申报表(从网上打印,纸质材料)。
三、合格课程
(一)参评条件及评估程序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课程评估小组,负责本单位课程评估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评估小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集美大学课程评估方案》,对本学院开课满三轮尚未获得合格课程称号的课程进行评估,评选出本学院2010年度合格课程。
学校将审核各学院申报情况,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校级合格课程的课程进行评审,确认2010年度校级合格课程。
(二)具体工作和要求
各学院于9月30日前将2010年度合格课程评估结果一览表(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见附件7)报送教务处教研教材科。
合格课程课程网站制作的具体要求:课程网站栏目至少包括以下项目:课程介绍、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授课教案、多媒体课件、作业习题、试卷、实验指导、参考文献、课程考试考核办法等,具体制作规范可参见附件3。课程网站专用制作工具可到教务处——网络课堂——相关下载栏下载。
附件:
教务处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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